·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权益知识 >> 正文
离婚后双方能否协议放弃探望子女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5-12-15 15:55:35  点击数:3656
【字体: 字体颜色

 

 

编辑同志:

李倩、赵强于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2010年赵倩生下一子,赵强常年在外务工,二人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淡薄。2014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其婚生子由赵强抚养,李倩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同年12月,李倩因遇车祸致残,因其失去劳动能力,自20151月份起,李倩未能按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探视儿子也因此遭到赵强的多次阻挠。同年3月,二人达成协议,约定李倩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儿子。同年5月,李倩因思子心切而去探望儿子时被赵强阻止。李倩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其探望儿子的权利。请问离婚后双方能否协议放弃探望子女的权利?

                                   读者:李丽

 

李丽读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探望权本质上具有身份权属性,不能任意通过协议处理,否则将不生效力。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但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李倩、赵强离婚后,虽然李倩在协议中放弃了探望儿子的权利,但该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情况。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李倩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儿子的权利。(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pic
  • 上一篇: 光山法院“小额诉讼”提速**效率
  • 下一篇: 河南鼓励农民落户城区 老家土地权益不变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