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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民用半生积蓄买的房竟是“凶宅” 状告卖家
 更新时间:2016-5-26 20:22:39  点击数: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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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买房是人生大事,不少市民对房屋条件也是百般挑剔。然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凶宅”多少令人有些不安。去年,市民张某拿出了半生的积蓄买了房,谁料买的二手房竟然是个“凶宅”?他一怒状告卖家要求解约。近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房产买卖合同,卖家返还购房款及所缴纳税费等。

  事件|刚买的房子曾发生过凶杀案,买房者状告卖家

  经过调查得知,22年前,该房屋内发生过雇凶杀人的刑事案件

  去年9月初,市民张某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房源信息,随即与房主李某取得联系,商量购房事宜。其间,张某向李某询问过诸如“房子内出过啥事没?”的问题,李某坚称,啥事都没发生过,让张某放心居住。随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为过户缴纳税费等共计1万余元。可在后期的装修过程中,张某获知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一怒之下将李某诉至西工区人民法院,要撤销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税款等损失。

  西工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得知,22年前,该涉案房屋内确实发生过雇凶杀人的刑事案件,且案件已经侦破,涉案人员已接受刑事处罚。

  法院|撤销“凶宅”买卖合同,卖家返回购房款等费用

  被告明知该房屋内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未告知原告,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

  针对此案,西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涉案房屋中发生过人为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尽管房屋本身在物理层面上没有瑕疵,但在普通人的心理上,人们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平安舒适。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显然会影响人们的居住心理,从而使得房屋价值在客观上受到影响。该信息的披露是影响能否进行交易及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出卖人应予以披露。

  此外,法官认为,被告明知该房屋内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未向原告告知,且以市场价出售于原告。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原告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其所缴纳的税费等,原告将房屋返还,因过户产生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提醒 二手房买卖时,卖房者应主动备注房屋具体信息

  针对此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说,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凶宅”的定义,但是从法院的司法实践看,一般认为,在“凶宅”房屋纠纷中,如果买房人购买房屋是为居住等特定的目的,而出卖人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义务向买方披露该信息,隐瞒实情交付“凶宅”房屋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对于居住意义的期待,使得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此时法院可判决支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杜鹏律师提醒市民,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不仅要在协议上备注对房屋的具体信息要如实披露,并且应当到周围环境进行实地查询,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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