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丽、王强于2013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李丽生育一子,取名李涛,现随李丽一起生活。同居生活后,由于之前互相了解不够,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李丽遂提起诉讼。庭审中,李丽提供李涛出生证明、手机短信、姜某等人证言,证明孩子的出生及抚养情况。王强否认孩子是其亲生,但拒绝做亲子鉴定,并提出如李丽出鉴定费,其愿意配合。李丽主张谁提出做鉴定,鉴定费由谁负担。(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李丽与被告王强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子李涛由原告李丽抚养,被告王强从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同居关系诉请支付非婚子抚养费的典型案例,亲子关系的认定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关于非婚生子李涛的抚养问题,被告虽否认孩子是其亲生,但其拒绝作亲子鉴定,并提出如原告负担鉴定费其愿意配合,双方因鉴定费问题致无法作相关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被告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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