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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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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医疗损害起纷争 法官调解获赔九万
 更新时间:2016-6-16 19:48:10  点击数: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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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谢谢法官!谢谢法官!要不是你们辛劳的工作,我的赔偿款不知何时才能拿到……。”当刘某从法官手中接到95000元医疗损害赔偿金时,感激地说。6月1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做被告的法律思想工作,使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所引发的赔偿案,圆满地调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据了解,原告刘某,新野县城郊乡人。被告新野县某医院。2011年秋,原告刘某双下肢功能障碍、痛疼,曾在个体诊所治疗。2012年春,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确诊其为双侧股骨头坏死。遂后原告到南阳治疗8个月。后经人介绍,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到新野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3天,行双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支出医疗费40649.29 元,经新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销22704元,原告实际支出17945.29元。手术后,原告的左侧人工髋关节内固定螺钉断裂,右髋关节疼痛。2014年12月5日,原告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诊断为:右侧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松动,支出医疗费56093.43 元,经新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销16278元,后经新野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救助2460元,原告实际支出37355.43元。至目前,原告的左侧人工髋关节内固定螺钉断裂,未进行治疗。

经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被告的医疗过程存在过失:﹙1﹚对被鉴定人刘某做双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2﹚髋关节置换手术技术存在问题。﹙3﹚医疗文书不规范。2、医院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目前情况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60%。原告支出鉴定费43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92083.39元。

此案受理后,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一天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圆满地解决了此次纷争。(生俊东 宋豫 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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