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虞城县城郊乡的刘某最近很“倒霉”,刚买了一辆“二手”三轮车,骑着上街,被人认出是人家刚丢的,车还了人家,又被派出所传唤,被处罚1000元,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7月4日下午,家在虞城城郊“苹果家园”的李女士上街买菜的时候,路过胜利路西段红绿灯处,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很像自家刚丢不久那辆车,禁不住上前仔细端详。这一看禁不住一阵惊喜,三轮车尾部,分明有自己开车不小心留下的撞痕。
李女士随即向正在此执勤的交警张鹏飞报警。张鹏飞一面监护现场,一面拨打110。很快,城郊派出所民警赶到。经查,三轮车是一个在附近网吧上网的小男孩骑来的,民警找到孩子的父亲刘某。刘某供称:是自己花500元钱从一位张姓朋友手里买的。民警迅速将涉嫌偷盗电动三轮车的张某某抓捕归案,张某某对偷盗李女士电动三轮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案处理)
“明知道这个‘朋友’平时没干过好事,也知道这车来路不明,但就是贪图这点小便宜,我心一热还是买了这辆车,我真糊涂啊!”刘某因涉嫌收购赃物,不但三轮车退还给失主,还被处罚1000元罚款,刘某非常懊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河南省虞城县公安交警大队 汪葆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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