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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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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男子因病住精神病院 发现疑似被烟头烫伤
 更新时间:2016-7-20 19:05:31  点击数: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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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曹某因病住进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卫生院,妻子于女士看望丈夫时发现其身上多处被烟头烫伤,多次找院方讨要说法,但院方负责人避而不见。昨日,于女士向记者打来热线电话投诉,随后,记者针对此事展开调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高志强 实习生 牛静芳 王佳佳 文图

投诉

丈夫住院身上多处被烫伤

7月18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于女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她是在安阳市北关区居住。其丈夫曹某今年48岁,前几年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13年6月22日入住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卫生院。

“那时候一直没有办理住院手续,今年1月份才办的。”于女士告诉记者,丈夫住院期间她每周都会去看望,6月26日上午,其再次去看望丈夫时发现丈夫身上出现多处伤痕。

“像是被烫伤的,俺也不是专业人士,不知道是什么伤咋弄的。”于女士说道。随后,于女士给记者传来几张患者的图片。

在于女士传来的照片上记者看到,患者的肩上、腿上、胳膊上等多处有点状的伤痕。

6月27日于女士发现后当即就找院方询问,但是院方称周一再给其答复(当天是周五)。周一于女士又来到该医院找该院的院长询问,但是迟迟没有见到该院长出面。于是,于女士就打电话报了警。

“警方到场后,院长才从门诊楼出来。经警方初步鉴定,我丈夫是被烟头烫伤,新伤旧伤明显,不止一次。”于女士告诉记者,6月28日,她发现丈夫又有新的烫伤痕迹,就把丈夫接回了家中。

据于女士介绍,其丈夫已经不是第一次在医院受伤了。1月13日,丈夫在该院发生股骨颈骨折,丈夫住院费用虽然医院有承担,但是丈夫是摔伤还是打伤的他们到现在都不知道,院方也没有给说清楚。

“现在事情已经过去快一个月了,院方迟迟没有给任何答复。

俺掏钱来医院是治病受服务的,现在出现这问题,我简直不能接受!这是外伤我们能看见,那是不是还有我们看不见的其他伤呢?”于女士气愤地质疑道。

回应

不确定是否为烫伤 也不确定是谁致其受伤

针对于女士所说,7月19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记者见到了该院的李院长,对此事进行了了解。

据李院长称,曹某身上的伤是于女士在6月27日发现的,确实是在医院发生的,但是并不能确定是烫伤还是蚊虫叮咬。由于曹某的伤是在手背上及膝关节两处,也不太明显,所以之前院方并未发现。另外,记者看到的照片上的其他伤痕都是旧伤。

针对曹某的伤是如何来的,李院长介绍称,由于涉及到隐私问题,医院病房内并未安装监控,也不知道曹某的伤是怎么来的,有可能是他自己弄得,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另外,曹某曾说自己是被其他病友烫伤的,但是院方向该病人询问时该病人否认了。

病人为何会自己或病友烫伤?医院对病人携带的物品难道没有严格监管吗?对此,李院长解释称,为了稳定患者情绪,有时候院方在他们上厕所期间让其抽支烟,并且,曹某的家属于女士也给曹某带过烟。

“我们并没有不管。”李院长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医院,他们肯定有一定责任,他们发现此事后也一直在积极处理。并且,安阳市龙安区卫计委正在协调此事,他们院方也一直有人出面解决,但是于女士的一些要求他们无法满足,现在仍然在协商中,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对方走法律程序,该院方负的责任,他们一定不会推脱。

对于之前曹某骨折事件,李院长称,最初是护士发现曹某坐在地上不动,随后检查发现骨折,他们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并支付了医药费。

律师

医院有义务承担救助患者和保护患者在就医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

针对此事,记者随后采访了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永民。

秦律师表示,患方与医院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对患者应负有安全监管和护理义务,也就说是,医院有义务承担救助患者和保护患者在就医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不同于一般性的疾病就医,根据2013年5月1日施行的《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具有危险性的患者,存在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等可能性,医院有权采取约束、隔离等必要的保护性医疗措施。

为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第38条作出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通常都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住院治疗本身就是一种全封闭式的人身自由受限的强制性治疗措施,患者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医院的监管之下,医院对精神障碍的住院患者负有的安全监管及护理义务,也决定了一旦发生患者在住院期间受伤,医院都应当承担责任,尽管这种责任很严格。假如是医护人员致患者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职员造成的伤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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