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新闻网讯 两元看车费引发万元赔偿案。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发生在市区一家属院的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因看车费起纠纷
60岁的邵某在市区南环路一家属院看车子棚,姬某在该家属院开茶馆,双方曾因琐事发生过矛盾。2015年5月22日23时许,姬某的一个朋友骑电动车找姬某玩,想把电动车停放到家属院车子棚内,看车棚的邵某说需要交费两元。姬某与邵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邵某在厮打中受伤。
当晚,邵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损伤、左额颞部损伤、右额叶缺血灶。随后邵某住院治疗21天,其间共花费医疗费8854.54元。邵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10月1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派出所对姬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双方均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庭审中,姬某表示,事实不像邵某诉状所说的那样,真实情况为双方开始互骂,后邵某拿一大锁砸他,砸到了他的腿。双方中间也有互推,邵某是自己在大门口摔倒受伤的。
法院判赔16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邵某与被告姬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致使原告邵某受伤,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原、被告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对于原、被告的责任比例法院酌定为2:8。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法院对原告各项损失的核定,原告邵某遭受各项损失共计20754.54元,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16603.64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209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513.64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情、过错及被告已受到行政处罚,对原告精神上已进行慰藉等事实,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日,湛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邵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4513.64元。二、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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