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后因感情不合而分手。为挽回经济损失,男方起诉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1万余元。7月25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蒋某婚约财产6.5万元。
2014年,原告蒋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腊月双方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但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初期感情尚好。2015年4月,张某在外地医院做流产手术,住院8天。后因家庭琐事二人时常发生争执。2015年7月,张某返回娘家居住至今。蒋某与张某从相识到举行结婚典礼,蒋某送给张某手机一部,价值2618元,看家时给付张某10010元,典礼时通过媒人之手给付张某彩礼80000元,并为张某购买了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价值9600元以及其它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能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依法应将所接受的婚约财产或部分返还给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虽然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被告张某返回娘家居住不归,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的确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且被告张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做过流产手术,因此,被告张某可适当返还部分婚约财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酌定由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蒋某婚约财产65000元。原告给付被告张某的手机、金首饰及其它财物属赠与性质,不再返还,故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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