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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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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复原转业费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6-7-28 3:19:01  点击数: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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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柳女士与魏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魏先生是一名武警战士,2015年退役,2015125日,魏先生将其个人复员转业费270900元一次性转入柳女士的银行账户中,柳女士从中支取40000元用于偿还其父亲装修费用。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多次协商不成,柳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魏先生离婚。魏先生表示同意与柳女士离婚,但要求柳女士退还其复员转业费。另查明,魏先生入伍时实际年龄是18周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86个月。

结果

近日,遂平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准予柳女士与魏先生离婚,二、原告柳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魏先生复员转业费212232.2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柳女士要求离婚,被告魏先生同意离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魏先生的复员转业费270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按上述计算方法,被告的复原转业费中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部分为37335.6元(270900元÷(70-18岁)÷12个月×86个月=37335.6元),原被告每人应分得18667.8元。关于原被告所述房屋装修费用,因双方均认可原告柳女士从被告魏先生复员费中支取40000元用于偿还原告柳女士父亲房屋的装修费用,因此,被告魏先生应向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本案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柳女士应返还被告魏先生212232.2元(270900-18667.8-40000=212232.2元)。

(遂平县法院李冰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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