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20岁,我就进城打工,辛苦打拼到现在,手头总算有了积蓄,一直想在县城买一套房子。房屋转让合同都签过了,契税也缴过了,不动产统一发票也都开过了,可到要办理房产证时,房管局工作人员突然告诉我,法院对我买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听到这话,我的头嗡地一下,差点晕倒!”
9月20日,记者到郏县采访,该县渣元乡仝楼村36岁的进城打工农民王金超,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
善意购房房钱两空
据王金超介绍,在该县干土石方工程的李某,2013年9月曾向他借款10多万元,至今除偿还利息外,本金一直未归还。2015年12月初,他来到李某的家——位于郏县县城广厦庄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向李某要钱,李某说无钱可还,但是承诺王金超,只要他再拿出19万元,李某就将这套房子过户给他。商定之后,王金超于当月就住进了这套房。随后不久,王金超即向该小区物业缴纳了2016年全年的物业管理费。
“2016年1月9日,我将19万元钱交给李某,李某给我打了购房款收条。2016年1月18日,我与李某夫妇到县房管局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备案号为4104511601180001。1月19日我向县地税局缴纳了购房契税。1月20日我向地税局缴纳了房产测绘费,并于当日完成该房的丈量测绘。到1月21日上午,就在房管局准备为我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随后,工作人员告诉我,接到法院对该房屋查封的通知,房产证停止办理。我立即赶到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找到查封该房屋的执行法官询问。这位执行法官说,对于我的购房情况需要调查一下,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4月28日,郏县人民法院两位法官到广厦庄园小区我买的房子里对情况进行了解,并做了询问笔录。”
王金超接着说,没想到的是,在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回复的情况下,法院于7月底8月初又分别对该房屋进行了两次网上拍卖。8月30日,在家中无人且法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法院雇用民工对该房屋撬门别锁,将家具等物品从房屋中搬出。等他到了现场,才有民工给法官打电话,大约20分钟后,法官才赶到现场。但是,法官并不听他的解释,随后就把该房屋的房门贴上了封条。
无处居住重返乡下
王金超说:“这处房子被查封后,自己在县城无处居住不说,更主要的是,苦了自己的两个正在县城上初中和小学的孩子。我和妻子共有3个孩子,大孩子上初中二年级,二孩子上小学四年级,三孩子上小学二年级。三个孩子中,有两个在县城上中学和小学,一个在老家上小学。原来我想让三个孩子都到县城来上学的,这下倒好,啥都别想了。”
“尽管两个在县城上学的孩子平时住校,周一到周五不回家,可是一到双休日,两个孩子都要回到家里来。因为我购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县城里的家没有了。现在一到双休日,我就不得不从老家跑10多公里来到县城,把两个上学的孩子接到农村老家。一来一回得跑30来公里。因为在县城没有房子住了,所以我自己白天每天都要跑10多公里到县城打工,到了晚上还得再跑10多公里回到乡下的老家。真是折腾人呀!”
职能部门谁该担责
9月21日上午,记者分别到郏县房管局、郏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郏县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依据《房屋转让合同》,2016年1月10日前,乙方(王金超)已经一次性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了甲方(李某),即在1月9日将房款给李某的。在为王金超办理房屋转让合同、进行房屋过户的程序上,房管局完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没有任何过错。接到法院裁定后,房管局立即停止了对该房屋房产证的过户办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院下达裁定的日期是1月8日,给房管局送达裁定的日期是1月20日,裁定的下达和送达日期,中间相差了12天。这不仅给房管局的工作带来了被动,而且也给购房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法院裁定下达后能够立即送达房管局,购房人或许不必再支付19万元的购房款。
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说,申请执行李某的案件在郏县人民法院有两起,其中一起是聂某申请执行李某的。这起案件,2016年1月5日法院立案,1月8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1月20日法院将裁定送达房管局,4月19日,对该房屋的房产评估报告出来,8月11日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网上拍卖成交。8月15日拍得人将全款交到法院,8月22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接着,王金超对此曾经提出异议,8月25日立案,8月29日被驳回。
对于法院的解释,王金超哭笑不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我不知道郏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下达执行裁定之前,对这套房屋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是如何进行调查的?我与李某协商购房在前,聂某申请执行李某在后,我在2015年12月初已经住进该房屋。法院为何不调查清楚?我是善意购房,现在房钱两空,这难道都是我的错?有关部门就没有一点责任?”记者韩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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