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拮据,竟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先是与车主签订租赁协议,再将租到手的车出售给他人,手段虽高却不料法网恢恢。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与王某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以每个月壹万元的价格租赁王某的豫PJ9146号嘉宝牌重型自卸货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3450元)。李某租赁该车后,共支付给王某租赁费12500元。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7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所得赃款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113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荣翔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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