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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权益案例 >> 正文
约定相处保证金   不当得利应返还
 更新时间:2016-11-8 5:46:23  点击数: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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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并约定20万元的相处保证金,分手后向女子索要,法院综合考虑判决女子部分返还。11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窦某返还原告付某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00000元。

20119月,原告付某(男)与被告窦某在同一单位务工时相识,同年底原告付某在与他人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告之被告窦某自己已离婚,双方一起同居生活。2012年,被告已经知道原告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但双方没有中断同居关系。2012年度和2013年度期间,被告多次怀孕堕胎。201441,原告付某同前妻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同年414日,被告窦某向原告付某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付某转给窦某人民币20万元作为窦某付某相处的保证金,若两人分手,20万元将还给付某”。同日付某20万元转入窦某账户,被告窦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20157月,两人分手,付某依协议索要此款未果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财产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被告就恋爱有关问题约定支付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但考虑到双方同居前期原告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与被告长期同居有悖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序良俗,且被告多次怀孕流产,对被告身心造成伤害,原告有明显过错,结合到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返还给原告10万元为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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