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被执行人何某将12000元工资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姚某。
2013年7月至9月,申请执行人姚某组织潘某等人承包了被执行人何某在湖北省天门市承建的主体十三层楼房挂网、喷浆、内粉等部分工程。该部门工程结束后,核算工程款总计28048元。被执行人何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欠工人工资10000元的欠条。上述款项经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被执行人何某于2014年付款5000元,2015年2月17日付款2000元,余款21048元未予支付。姚某起诉至罗山县法院,要求何某支付余款,罗山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支持了姚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遂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姚某于近期向罗山县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工程款中包含多位农民工工资,罗山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收到案件后,结合正在开展的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活动,立即开展执行工作,不断加大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力度,及时沟通双方人员,努力促进执行和解。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有多年的合作关系,为促进合作,申请执行人姚某主动放弃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姚某支付了12000元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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