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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消费要闻 >> 正文
借条中别让方言蒙蔽了你的双眼
 更新时间:2017-2-9 5:37:38  点击数: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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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借贷关系成为日常生活中一种最常见的社会关系之一,但是由于诚信观念的缺失,债务人经常在借贷中会用一些小伎俩来躲避债务。

2016年王某诉至遂平县人民法院,诉称2015年6月,经人介绍原告和被告李某某认识。2015年8月2日,李某某以发生交通事故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每月利息5分,同时约定该笔借款本息由被告直接向指定第三人还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被告于2015年9月向指定的第三人仅偿还2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剩余30000元本金及利息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6年3月份按照原借款日期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但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在受理此案件后,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借条的复印件。但是被告李某某在收到借条时却声称,原告起诉错人了,借条不是被告自己所写。原来,被告王某某在书写借条时,故意在自己的名字中写了一个错别字。在遂平县的方言中,波”字的读音“bo经常被读成“坡”字的读音“坡,被告李某某在写借条时,故意把“波”写成“坡”。面对被告的抵赖,法官对其进行了劝解,现在科技发达,通过笔迹鉴定完全可鉴定出借条是谁书写的,而且在开庭时,但是借款时的证人也出庭作证,证明了借款的事实。被告王某某看证据事实充分,也就不在对签名进行抵赖,承认了借款的事实。

2016年12月12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7000元及利息。在农历春节前夕,被告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

    法官提醒:在借贷关系中,出借方一定要对借条的书写加倍留心,借条是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不注意,让一些不诚信的债务人蒙蔽了双眼,而使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遂平县人民法院马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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