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动车停放问题,与工地管理人员由口角之争上升为打斗,殴打致人轻伤。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秦某拘役三个月。
2017年5月16日在遂平县某建筑工地售楼部门前,建筑工地管理人员赵某与李某因电动车停放问题发生撕扯,刘某、秦某等人得知消息后赶赴现场与赵某发生争执,后刘某、秦某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赵某右4、5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秦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秦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秦某系初犯,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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