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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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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富士康员工翻新美版手机被罚441万元
 更新时间:2018-4-27 10:18:20  点击数:2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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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人民网郑州4月26日电(王佩)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2年至今,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91件695人,依法提起公诉248件546人。

据介绍,为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成立公诉三处,专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自2012年10月1日起安阳、濮阳等10个地市及郑州市铁路局辖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合力。

据统计,郑州市检察院6年来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91件695人。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5大经典案例盘点

案例1

制假售假罚2704万元

2012年9月25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宗连贵等31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4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宗连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均被判处1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本案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

案例2

使美版手机取得大陆身份证罚441万元

被告人吴朋等人原系深圳富士康公司、郑州富士康公司员工,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被告人收购美版苹果手机,2011年11月,在郑州富士康厂区秘密安装了无线路由器,吴朋则在紧邻厂区的房屋安装接收器,侵入富士康公司计算机系统后,进行一系列非法操作,使美版手机取得“大陆身份证”。短短5个月,吴朋等人就改机9000余部,销售后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2015年8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朋等人非法获取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吴某等9人分别判处两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41万元。

案例3

非法印刷高考教辅罚70万元

2011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徐宝敏等4人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巩义市竹林新华包装材料厂内,组织工人非法印刷教育科学出版社、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5年高考3年模拟》《教材全解》系列丛书等多种图书。2016年2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宝敏等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人民币。其他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和罚金不等。

案例4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首用禁制令

被告人范增科于2011年8月10日,因销售“好想你”、“健康情”、“枣博士”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被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然而在缓刑期间,被告人范增科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于2014年7月份,在明知没有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情况下,委托张马驹(已判刑)在其承包的郑州骏隆包装有限公司印刷标有“好想你”注册商标的包装袋。2014年9月13日,侦查机关当场查获印有“好想你”注册商标的特级健康情包装袋成品36078个、健康情内包装袋成品13万个,特级健康情枣外包装半成品12卷。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这些查扣的标识均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范增科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当庭宣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印刷业及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有关的职业,这是河南省首次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

案例5

侵犯著作权判刑3年罚金30万

被告人史彦洋2006年成立了“九天考资网”,主要从事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网络培训、课件辅导等相关事宜。2009年开始,史彦洋先后雇佣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视频、音频课件上传至“九天考资网”,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收取一定费用,向会员提供有偿下载,非法经营额共计58万余元。经审查郑州市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史彦洋依法提起公诉,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史彦洋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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