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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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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谋暴利 法不容情领刑罚
 更新时间:2018-6-20 10:35:03  点击数: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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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没有销售凭证的情况下销售假药,谋取暴利案件,最终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沈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没有任何销售凭证的情况下,购进两种品牌胶囊,并在其经营的私立诊所内进行销售。2017年4月12日,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被告人沈某的私立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当场查获两种品牌药品共20瓶。截至案发被告人沈某以每瓶25元至40元不等的价格,共向患者王某等多人销售该品牌药品21瓶。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沈某诊所的工作人员蔡某(另案处理)在该诊所内,将被告人沈某先前购进的药品以每瓶35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梁某2瓶。当日,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又在该诊所内查扣该品牌药品7瓶。经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两种品牌的药品未经批准生产,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故意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而销售假药,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其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系公安民警去其家中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的,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不应认定为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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