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案件,最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484元。
2017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为泄私愤,携带打火机、电灯等作案工具来到遂平县张台乡被害人王某家处,先用木棍和砖块将原告房屋防盗窗破坏,后翻窗入室,用打火机点燃沙发、纸箱,引起屋内着火,造成沙发、电动车、家具、电脑等的物品烧坏。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64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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