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某、崔某、白某、邵某和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雷某、崔某于2016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社利息13000元;被告雷某、崔某于2017年1月20日前结清2017年1月20日前所欠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社利息;被告雷某、崔某于2018年5月11日前向原告结清全部本金30万元及剩余利息;被告邵某、白某、袁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人仍不予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电话与被执行人雷某、白某等人联系,言明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再三劝说被执行人抓紧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置若罔闻,始终不露面、不配合执行。对此,遂平法院执行局利用开展“百日执行攻坚”第五次集中执行有利时机,依法将白某和袁某实施司法拘留。
被拘留后两日内,二人后悔,担心自己的行为影响以后子女上学及就业。于是主动联系家人表示愿意每人清偿75000元。邵某在得知二人被拘留的消息后,心急如焚,害怕自己被拘留,当即电话联系执行法官,主动到法院清偿70000元。此时,雷某和崔某也分别委托亲属到法院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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