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的邻里乡亲,本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日前,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因发生语言冲突,失去理智上前殴打,被起诉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因伤造成各项损失4606.65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系同村邻居,2018年9月25日早晨8时许,两人在田间场地发生争吵,争执中,在语言的冲突中导致陈某失去理智,上前殴打张某,张某随后被打倒在地,身上多出损伤,后鉴定为轻微伤,事后张某在送往新蔡县医院门诊治疗,期间陈某对其不管不问,张某自行支付了因伤造成的各项医疗费。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张某未住院进行治疗,张某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但因公民的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公民因其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陈某因琐事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受伤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某应对张某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张某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陈某表示自身负全责,愿意赔偿原告相关医疗费用。综合本案,由被告承担全责即4606.65元。 判决书下达后,次日陈某联系张某来到法院进行了赔偿事宜的交接工作。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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