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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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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20年的房子 被法院查封
 更新时间:2019-6-10 9:09:08  点击数: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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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郑州市民孙女士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反映,称今年4月28日,她忽然收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公告和腾房通知书,当她向法院工作人员打听情况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前房主的儿子给抵押查封了……她想知道自己全款购买并实际占有的房子被查封是否合适,该如何**。

[反映]住20年的房子,忽然被法院查封

6月3日上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在郑州市文化路与黄河路交*口附近,见到了反映人孙女士。孙女士说,她今年64岁,家住在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9号院。今年4月28日,她刚从外地看病回来,就听院里邻居说,她家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法院查封公告就贴在楼院大门口。

孙女士说,贴在大门口的查封公告和腾房通知书是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粘贴的,上边被查封房产确实是她家,但其中所描述的案件内容和案件当事人她却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在孙女士的手机中,记者看到了孙女士所拍下的查封公告和腾房通知书,上边的盖有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印章,时间为2019年4月28日,查封房屋地址为经八路9号院。在腾房通知书中,有一段“关于彭某申请执行邓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文字描述,其后是立案执行的内容。

孙女士说,因为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她就去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咨询,最后她才明白腾房通知书中的邓某就是她前房主海女士的儿子。

[起因]买朋友的房子,遭遇房屋过户难

“知道邓某身份后,我才明白房子查封跟我买房有关。”孙女士说,1998年4月26日,她以5.8万元全款买下了朋友海女士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并签有转让协议。其间,因房屋拆迁改造,2000年她住进了改造后的新房子,到2015年才办下房产证,但房产证并不在她名下。“其实这套房子是海女士婆婆单位分得的房子,海女士婆婆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房子交给她全权处置,我当时是看到了遗嘱内容,才最后决定买这套房子。”

孙女士说,2015年房产证下来后,她多次找海女士沟通房子办理过户,但当时房价已是近十倍增长,海女士要她拿出30万元作为补偿,才同意帮忙办理过户。“我听到后非常气愤,1998年的房子几百块一平方米,我拿着5万多块钱,哪儿买不了房子。”

“因为朋友关系,气愤归气愤,房子也住了这么多年,我想着补给她几万块钱,能把房子过户就行。”孙女士说,但没想到,从2015年至今,她一直与海女士讨价还价未果。更没想到的是,海女士的儿子邓某却把房子抵押了,贷款60万元。如今海女士问她要60万的补偿,才答应过户房子。

在孙女士所提供的《转让协议》中,记者看到,海女士为甲方,孙女士为乙方,“因房子现正搬迁,一切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意刁难”。

[回应]前房主称房子在她儿子名下

6月4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海女士。据海女士称,她之前确实让孙女士看过婆婆的遗嘱,卖房子也不是骗孙女士,但房子是她婆婆留给她儿子的。卖房子时,因为她不懂相关法规,就把房子卖给了孙女士。前几年办理房产证时,也是按照她婆婆的遗嘱办理在孩子名下。现在房子是孩子的,孩子想怎么做是孩子的事,她也管不了。目前,房子确实已被她孩子抵押贷款。

至于之前为何要30万补偿一事,海女士说,因为她把孩子房子给卖了,她只能是跟孩子商量,让孙女士拿几十万补偿孩子,再让孩子给办理过户。

海女士说:“孙女士没有说实话,她买完房子之后,就把房子卖给另一个人了。她既然已经起诉我了,具体情况到法院再说吧!”

[疑问]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被查封是否合适

孙女士说,她通过相关法律查询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孙女士说:“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我作为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没有过错的第三人,我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否合适?”

对此,记者咨询了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据该院相关工作人员称,房管部门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他们法院查封房产是依据房管部门的登记来进行的。如果有案外人的权利在上面,其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向本案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其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进行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其权益。

孙女士说,如今为了**,她向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海女士及其儿子,想要回房屋,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工作人员说她不是案件当事人,不予立案。她又向房屋所在地金水区法院起诉,金水区法院工作人员称房屋被高新区法院查封,让她去高新区法院起诉,她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对此,记者咨询了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据张律师从法律层面分析,孙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以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就涉案房屋被查封事宜,孙女士可以向高新区法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也可以按照法院要求提起异议之诉。如果因前房主儿子擅自抵押给孙女士造成经济损失的,她可以另案起诉索赔。

此外,张律师表示,至于前房主海女士所说,孙女士将房屋卖给他人,和本案中抵押无关。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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