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罗某及时恢复土地原状,返还承包原告西平县某村委相关土地;罗某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
2013年4月1日,原告发布公告,将原告村委集体土地发包,承包期限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承包期限6年。经村委主持竞价,被告罗某以750元每亩中标。庭审中,原告提交一份承包耕地合同,承包期间为3年。被告提交一份承包耕地合同,承包期间为10年的合同。两份合同均有原告村委印章、樊某(原村支部书记,已死亡)、被告罗某签字,且签订日期为同一日。原告已收取被告缴纳的2017年、2018年度承包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交两份承包期间不同的合同,签字日期为同一日。双方均不能对对方持有的合同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持有的合同真实有效,也不能提供证据反驳对方持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对该两份合同均不予采信。原告发布的土地承包公告,经过村委会按程序研究决定,该公告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更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某乡村委工作规定等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告应以公示公告内容履行自己的承诺,即应按照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的期限履行土地承包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