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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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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法院发布两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3-18 20:31:12  点击数: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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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遂平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等消费安全。为大力提振消费信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遂平法院发布两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销售假冒品牌白酒 自作聪明难逃法网
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年底,被告人刘某在郑州市注册成立某酒业有限公司用于酒类经营。2021年1月底,刘某以该公司名义与赵某签订经销合同,约定赵某以区域经销商身份销售由该公司代理的茅台系列产品。同时该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赵某配销一定数量的飞天茅台酒。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赵某按约定向刘某支付了货款。刘某无法完成向赵某配送飞天茅台酒的义务,便购买了几十箱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酒,分两次销售给赵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37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酒”注 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以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通过以假乱真的方式,销售假冒白酒,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一味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破坏,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理,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也对市场上一些“不法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提升了公众知识产权的意识,提振了走好品牌之路的信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二】
售卖假冒化妆品 判处刑罚没商量
秦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从被告人王某等人处购买假冒“ DIOR ”“ CHANEL ”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然后加价销售给被告人秦某等人,被告人秦某还从他人处购买假冒“LANCOME”(“兰蔻”)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并加价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出售给下家。经统计,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秦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 110余万元。被告人秦某向其下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16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向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8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刘某、王某、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被告人秦某、刘某、王某、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以被告人秦某、刘某、王某、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四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明知购买、销售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抱着侥幸心理,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司法措施,加大对知名品牌保护力度,严历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坚强决心,同时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作为经营者,要合规经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切莫为一时利益制假售假、知法犯法;作为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仔细辨别商品真伪,如果发现自己买到假货,要有证据意识,保留相关凭证并及时报案,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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