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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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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买交强险,借车出事谁买单?
 更新时间:2023-8-11 11:17:06  点击数: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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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借车,车主常常碍于情面难以拒绝,借用者也很少检查车辆投保情况,那么一旦“裸车”上路,发生了事故,责任该有谁来承担呢?近日,泌阳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外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2日,申某驾驶谭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与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申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宋某遂将申某和谭某起诉至泌阳法院。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谭某,未对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现宋某请求谭某与申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普法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应投保交强险,如果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时,如果侵权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则车主需要与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车主谭某,侵权人为驾驶人申某,不是同一人,二者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泌阳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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