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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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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法院:法官判后积极督促履行,维护女工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24-3-18 10:11:11  点击数: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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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们判决后帮我催要赔偿款,保险公司把钱转给我了,十分感动”。2024年3月11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法官收到原告付女士发来的感谢短信。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一场意外说起。
基本案情:
付女士为西平县某工厂女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工厂为付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保险期限1年,意外伤害医疗保额10000 元;意外住院津贴保额4500元。2022年12月10日晚上6点多,付女士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数日,期间支出医疗费数万元。付女士要求承保意外伤害险的某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一直推脱,拒不支付。无奈,付女士于2024年2月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付女士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付女士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付女士保险金10600元。
判决作出后,为了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及时维护付女士合法权益。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代理人沟通协商,最终保险公司服从判决,愿意主动支付付某保险金。经过协调,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和诉讼费,一并打入付女士账户,及时履行了法律义务,实现案结款到事了。
西平县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将审判职能主动向后延伸,在调解、判决后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判、执行无缝衔接。积极开展执前督促履行工作,推动履行义务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积极探索“调立审执”一体化模式,提升自动履行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获得感。
——西平法院樊浩强

    “谢谢你们判决后帮我催要赔偿款,保险公司把钱转给我了,十分感动”。2024年3月11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法官收到原告付女士发来的感谢短信。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一场意外说起。
    基本案情:
    付女士为西平县某工厂女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工厂为付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保险期限1年,意外伤害医疗保额10000 元;意外住院津贴保额4500元。2022年12月10日晚上6点多,付女士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数日,期间支出医疗费数万元。付女士要求承保意外伤害险的某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一直推脱,拒不支付。无奈,付女士于2024年2月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付女士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付女士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付女士保险金10600元。
     判决作出后,为了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及时维护付女士合法权益。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代理人沟通协商,最终保险公司服从判决,愿意主动支付付某保险金。经过协调,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和诉讼费,一并打入付女士账户,及时履行了法律义务,实现案结款到事了。
    西平县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将审判职能主动向后延伸,在调解、判决后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判、执行无缝衔接。积极开展执前督促履行工作,推动履行义务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积极探索“调立审执”一体化模式,提升自动履行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获得感。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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