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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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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低价转让抵押房 恶意逃责难得逞
 更新时间:2015-6-1 19:06:57  点击数: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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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连山借吴芳60万元,郑红以房产为其担保,后方连山到期未还,郑红为逃避责任将抵押房产低价转让他人,终被法官识破伎俩,判决方连山归还吴芳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郑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12月23日,被告方连山向原告吴芳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我借吴芳的捌拾万圆,我保证在2014年底全部还清”。同日,郑红在同一张纸的下半部分书写“如到期方连山不还完,我拿金地城市花园××房子作抵押”,并有郑红签名及日期。郑红用于抵押的房产,计123.15平方米,在2015年1月7日郑红将该房屋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其弟弟郑海。经二人申请,确山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将房屋过户到郑海名下,并已颁发房产证。

现方连山到期未归还债务,吴芳诉至法院。郑红辩称抵押的房屋已过户,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红以房屋为方连山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郑红与原告吴芳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刘阳应依法承担合同责任。关于郑红房屋已过户的辩解意见,被告郑红用房屋抵押担保在前,后以明显低价出售给其弟弟郑海,且在房屋过户登记时,在“查档验证报告表”中“该房屋所有权是否已经存在抵押”一项回答为“否”,郑红并在申请人一栏签名“属实”。该行为属于不诚实申报房产已经抵押事实,造成已经抵押的房屋过户,无法进行抵押登记,是恶意的逃避担保责任。如不让郑红承担担保责任不利于引导公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利于防范惩戒恶意讨债行为。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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