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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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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汽车销售“一赔三”案审结 车主获赔57万元
 更新时间:2015-8-9 20:06:59  点击数: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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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万余元买的新车,上牌时发现引擎盖与车架号不符。于是,开封兰考的毕先生将4S店告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8月6日下午,开封金明区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开封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亚飞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去年3月实施的新消法,判令其赔偿毕先生3倍购车款57.2万元。

    专家认为,该案不仅是河南省首例汽车销售“一赔三”案例,也让消费者明白了汽车消费的司法防护线。

    汽车消费者不再弱势我省首例汽车销售“一赔三”案开庭

    当轿车消费走进家庭时,法律界曾热烈讨论过:汽车算不算消费品?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家庭购买轿车?如今,家用轿车是不是消费品已经不再是个问题了,但在家用轿车的消费**方面,消费者一方一直处于弱势。但8月6日下午3点30分,开封金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这起不寻常的案件,将改变这一现状。

    去年7月17日,毕二排在开封亚飞公司4S店,花了19.08万元买了一辆东风悦达起亚K5(2014年新款2.0T)轿车。令他没想到的是,因该车引擎盖上的识别代码与车辆的识别代码不一致,警方告诉他:该车没法上牌照!

    当毕二排为此找到4S店时,4S店承认引擎盖的确换过,但买车时毕二排都知道,且因更换引擎盖,还给了很多优惠。

    但毕二排坚持认为,4S店的行为涉嫌欺诈,协商未果后,他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按新消法规定,退还购车款,并给予赔偿。

    判决引入惩罚性赔偿车主拿回三倍购车款57.2万元

    经双方当庭辩论、质证,法院当庭判决此案,支持了原告毕二排的诉求,认为4S店售车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法》和《民诉法》规定,判令4S店赔偿毕二排三倍购车款57.2万元。

    一审宣判后,毕二排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被告则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会提起上诉。

    针对此案,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这一案例不寻常,让消费者明白了汽车消费的司法防护线,法院的判决结果从法理上说,遵循的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我国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实际上经过了激烈的争论和长时间的考量。通过这件案子,这一法律精神终于得到现实的体现。

    立法本意是希望**诉讼更少实现目标需要厂家和销售商依法自律

    闫斌说,类似案例在外省也有判例,但法律所能够带来的社会反响和秩序上的体现,肯定不是今天就能看得出来的,需要长时间在实践中观察和总结。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既呼吁所有在汽车消费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消费者用法律**,又要明确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希望**诉讼更少,而不是更多,而这一点,又必须通过汽车厂家和销售商依法自律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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