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即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现实生活中,仍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提起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必将承担赔付责任。2015年8月11日,确山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未签书面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公司赔付原告陈某20632.56元。
2014年7月6日,原告应聘为被告某小区保安员,于应聘之日开始工作。2015年2月21日,因原告上班期间打瞌睡,违反工作制度,被公司解聘。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出勤总天数为231天,除去请假5天,有效出勤天数为226天,含双休日66天,法定假日8天。2015年4月20日,原告为请求双倍工资和加班费向确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两个多月后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自2014年7月6日在被告处实际从事保安工作,被告也确实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双方自2014年7月6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但被告未与原告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月后的次日起劳动期间二倍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实际出勤天数含双休日66天,国家法定假日8天,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长工时的报酬。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加班费共计20632.56元。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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