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70名农民工的工资14万余元,9月1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俊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李俊武将项目经理刘富贵代为支付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4万余予以退赔。
2011年9月,李俊武与工程项目经理刘富贵签定了一栋居民楼木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主体工程封顶验收合格后付给李俊武70%工程款,余款在决算后三个月付清;李俊武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随后李俊武招用了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截止2013年2月初,李俊武已累计领取工程款59.1万元,但李俊武以工程赔钱为由拖欠71名农民工工资14.4万元。2013年2月2日前后,李俊武分别就上述欠款向农民工出具欠条(欠条注明系刘富贵欠工资款)。随后,农民工聚众到县委、政府上访。2013年2月5日前后,由刘富贵依据李俊武签名的上述欠条将李俊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4万元代为发放。2013年2月5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在李俊武的施工地点和李俊武家庭的门上张贴的形式,向李俊武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李俊武在2013年2月8日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李俊武没有支付并逃匿。2013年3月15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将李俊武网上追逃并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俊武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俊武在拖欠劳动者报酬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在李俊武的施工地点和李俊武家庭的门上张贴的形式,向李俊武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采用拍照的方式予以记录,要求李俊武在2013年2月8日前及时足额支付者劳动者劳动报酬,但李俊武未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亦未支付所欠劳动者报酬,应视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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