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典礼时燃放鞭炮,导致小孩被炸伤,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刘某被判决赔偿原告肖某11万元。
2015年3月中旬,刘某在老家光山县文殊乡东岳村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与赵某举行婚礼。上午11时30分许,结婚典礼正式开始,刘某的亲朋纷纷燃放烟花炮竹,一只花炮在被点燃爆炸后一根炮筒被炸飞到路边,被跟随父亲来参加婚宴的年仅11岁的肖某捡拾到,肖某用左手握住炮筒,右手用打火机去点燃该炮筒,结果炮筒发生爆炸,将肖某左手大拇指、食指和中指炸断,仅保留无名指和小拇指,经鉴定,肖某构成八级伤残。在住院治疗后,肖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
光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婚礼的主人和邀请人,其应对肖某的损失给予赔偿。而肖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亲未尽到监护义务,对肖某被炮竹炸伤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依法减轻刘某所承担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义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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