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许昌12月25日电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多年的好朋友聚在一起吃饭聊天,本是件愉快的事儿,却因“酒精”的作用,不但赔偿了一大笔医疗款,还受了囹圄之苦,多年的挚友也几乎变成了冤家。被告人李某就因酒场上的一句“抬杠话”,与昔日好友赵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相厮打,结果把好友赵某打成轻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现年42岁的李某,家住禹州市北部山村。初中毕业后,李某就外出打工,由于踏实、能干,在外闯荡多年后,李某手中也略有积蓄。90年代末,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李某家乡不远处的大山就蕴藏着丰富的石灰石资源,村里一个个石料厂悄然建起,附近的村民也靠着在矿山企业打工慢慢富了起来。一向踏实肯干的李某也不甘落后,在家人的鼓励下,他先学会了开车,并利用自己手里的积蓄和别人的借款,在好友赵某的帮助下买了一辆大车,开始在矿上拉石头。李某不怕辛苦,天天来回奔波在矿山,一个月下来也可赚1万余元。就这样,李某不仅盖了新房,还了欠账,还买了一辆小轿车,日子逐渐过得好了起来。
今年夏天,李某与赵某在街上不期而遇,两人来到一家饭店饮酒,正喝得起劲,赵某说:“如果不是我帮你,哪有你的今天!”当着许多人的面说这样的话,李某当然不服气,两人先是你一言,我一语的“抬杠”,接着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开来,最终李某把赵某打倒在地,致使赵某头部、耳部、手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5年6月,李某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了李某。法院在审理期间,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用共3万余元,得到了赵某的谅解。2015年10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12月14日上午,禹州市浅井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做个别思想教育时,李某非常懊悔地对工作人员说道:“早知道闹出今天这么大的事,就是再好的酒,我也不喝了。我2年的血汗钱全给了人家,人身也受限制,对方也因为我而承受了伤痛折磨和精神伤害,家人、亲朋好友也跟着受牵连,太不值得。以后,我再也不喝酒了!”(聂竸毅 李俊杰 通讯员张昆仑 党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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