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晓理)做生意少不了赊销方式,但必须定期结算,付少量的款进大批的货然后对讨账人“躲猫猫”就可能构成犯罪。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刑事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今年45岁的文某,与妻子在信阳市淮滨县经营了一家平价鞋店,他经常化名“周胜”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鞋城进货。从2010年至2014年期间,文某与该鞋城张某某、林某某等多名商户批发买卖鞋类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实际付款能力,却以先付小额货款或部分货款的方法,取得商户的信任,而后诱骗商户们继续给其供货。更为严重的是,货到手后文某不是加上合理利润出售,而是低于进货成本价销售,并且不再向供货商户支付货款。期间,文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等30名商户总计价值229405元的货物。当鞋城的商户们找文某要货款,则出现了电话打不通或无人接的情况。一次偶然的机会,一名商户看到了欠账人“周胜”的身份证,才知道他的真名叫文某,遂联名向公安机关报案。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买卖货物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文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文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等30名商户经济损失共计229405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李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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