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轿车被高楼外墙脱落物砸坏损失九千多,是找物业公司索赔还是找该楼的业主们索赔?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以生效判决给出肯定答案,居民楼的管理人河南升某物业公司二七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刘女士是郑州市某社区B区4号楼的业主。2015年7月14日晚19时左右,刘女士之兄驾驶豫刘女士的宝马320轿车在A区停车场入口排队等待进入停车场时,被楼上A区2号楼掉落的外墙砖砸在车上,致使车辆受损。经过与河南升某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让刘女士先修车,之后拿发票报销。物业公司派工作人员与刘女士一起到维修店修车,修车费用共计9500元。后刘女士多次找物业公司报销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共计10000元。
被告河南升某物业公司二七分公司辩称,建筑物的外墙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因为A区2号楼的业主是外墙所有人,原告刘女士应当向A区2号楼的业主索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刘女士的车辆在等候进入停车场时,被楼上脱落的外墙砖砸中,致使车辆受损。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物业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女士的车辆损失9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通费酌定为200元。故判决被告河南升某物业管理公司二七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女士车损9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9700元。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李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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