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日,遂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卤肉店老板李某为图省事,长期使用工业松香煺猪毛,制作成卤制猪头肉进行销售的案件。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在遂平县气象局附近一出租院内,长期使用工业松香腿猪毛、加工卤制猪头肉并在嵖岈山商贸城销售。2013年7月15日,遂平县公安局莲花湖派出所民警对李某加工、销售的猪头肉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测,从李某卤肉店内提取的猪头肉中检测出工业松香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消费者经常食用的卤肉制品过程中,掺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工业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工业松香在食品加工上是被明令禁止的。在高温作用下工业松香会进入禽畜肉类扩张的毛孔内,人食用这些肉类会损害人体的肝脏和肾脏,严重的可能致癌。(席黎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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