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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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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辱骂毁人名誉 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更新时间:2016-3-30 20:34:36  点击数: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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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原告王某、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并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公开向原告王某、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与二原告系邻居,均居住在同一家属院内。李某之子姜某因违反国家政策,被他人以张贴小字举报方式进行了举报,受到罚款和降级处分。为此李某在其住居的家属院内大声辱骂举报之人,并到张某所在单位找校领导反映张某夫妇举报其子违反国家政策的问题,张贴小字称举报的妇女是王某。事后李某仍然多次在其家属院内大声辱骂,以致张某、王某认为李某辱骂的是自己,王某与李某相互对骂,而张某多次报警,派出所曾几次出警解决此事,在周围群众中产生较大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其子姜某因违反国家政策等问题遭人举报后,多次公开的在其居住的家属院内吆喝辱骂,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向原告张某所在单位领导反映举报人系原告张某、王某,而后仍然公开叫骂,以致双方对骂,派出所多次出警协调解决。被告李某的辱骂行为,给原告张某、王某的名誉在周围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的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故原告张某、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温馨提示: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资历、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名誉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的,都会使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痛苦,有可能使受害人因人格尊严受损而丧失其他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罗浩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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