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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权益案例 >> 正文
为捕野猪私拉电网 无辜路人触电身亡
 更新时间:2016-10-23 3:16:07  点击数: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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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搭设电网抓捕野猪,怎料无辜路人触网丧命。光山县人民法院近期宣判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以三被告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12月14日,朱某准备私搭电网围捕野猪,恰好碰见刘某、付某准备用夹子夹野兔,于是三人协商共同搭设电网捕捉野猪。于是,三人用朱某携带来的铁丝在田地上搭设铁丝网,铁丝网搭设好后,朱某又骑摩托车回家取来高压逆变器、电瓶等充电工具,将已搭设好的铁丝网通上电随后,刘某、付某二人便回家吃饭,朱某留下来看护电网。当日18点左右,李某路过此地,碰到电网,不幸触电身亡。

当夜,朱某便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也立即到刘某、付某家中对二人实施抓捕,但二人均不在家民警与二人取得电话联系后,将等待二人抓获,二人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朱某、刘某、付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三人分别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各10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三人过失犯罪行为均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付某为捕猎野猪,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过失致一人触电身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均系偶犯、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三名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段祖号  )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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