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跌下房屋,导致全身多处伤残,法院判决雇主赔偿之后,雇主不仅不主动履行,还在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仍拒不执行,光山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陈某决定司法拘留15日。
2014年6月,陈某在没有某彩钢厂的授权委托书也非彩钢厂的员工或业务代表的情况下,以彩钢厂名义与某城建公司项目部签订活动板房建设合同。后陈某将该项工程交由张某负责材料的采购和雇人的雇请安装,张某便雇佣了长期从事活动板房安装的李某。2014年7月,李某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搭建活动板房,突然脚下滑动,从高空摔下落入工地的地下车库内,严重受伤,多处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与城建公司先后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城建公司将工程交由无任何建筑资质的陈某建设,存在着明显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城建公司所建设的活动板房附近有8米深的大坑,也并未针对深坑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佩戴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其遭受的损失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三方责任比例,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6余万元,城建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不主动履行义务,在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陈某仍长期外出、躲避执行。近日,申请人李某看到了躲避执行好长时间的被执行人陈某出现在家,立即拿起手机联系了执行干警,执行干警火速赶到陈某出现的地方,将陈某堵住并带到法院。在法院,无论执行干警怎样对其做工作,陈某仍无还款的意向,于是依法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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