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河南省沁阳市一职工工资卡里的钱被他人取走,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银行未保管好储户银行卡里的钱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客户李爱林存款损失8762.93元。
2015年6月1日,家住沁阳市西万镇景明村的李爱林所在的博爱县庄娇制衣厂为包括李爱林在内的400多名职工,在建行沁阳支行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作为工资卡使用。李爱林依约为该卡设置密码,但未开通短信提示业务、网银及支付宝。2016年4月27日17时30分,李爱林到博爱县磨头镇前李村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取款时,发现卡上前两个月发放的8000多元工资仅剩57.25元。2016年4月28日9时许,李爱林在沁阳支行申请查询了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4月22日原告所持有的上述银行卡在香港汇丰银行网络ATM机分别被取款4192.5元,支付手续费53.93元;取款4192.5元,支付手续费53.93元;取款251.55元,支付手续费14.52元;另扣除查询费4元。以上共计8762.93元。查询后李爱林当即向沁阳市公安局报案,此案已立案,目前正在侦查中。焦作市出入境管理科信息系统查询,李爱林未办理过任何出入境证件。
庭审中,被告建行沁阳支行提出,该卡的密码已有原告变更,密码由李爱林自己掌握,在ATM机上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李爱林本人的操作。既然该款项是凭密码取走的,后果应由李爱林自己承担。李爱林并没有证据证明建行发行的银行卡存在缺陷,不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客户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尚未查明,但在银行卡法律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作为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客户银行卡内款项安全之法定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赔偿原告李爱林存款损失8762.93元。
(张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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