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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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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事故撞人拒赔偿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更新时间:2017-3-1 6:34:00  点击数: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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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前,男子因交通肇事造成他人受伤。拒绝履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近日,河南省遂平县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8月19日9时30分,被告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刘某、赵某某三人受伤。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赵某、刘某、赵某某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2014年4月3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刘某、赵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58379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7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2016年1月26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向李某送达了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月26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天;因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于2016年2月9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天。被告人李某被司法拘留两次后仍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应承担义务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且在法院执行人员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荣翔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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