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他人用作菜地的地方申请建房,同村村民协助规划放线时起了争执,被殴打致伤。4月6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600余元。
原、被告同系莽张镇某村村民。被告在该组部分空地上种菜,并在其菜地上拉有围栏。因该组村民大安(原告侄子)申请在该组空地即被告用作菜地的地方建房,2016年4月,莽张镇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该组现场规划大安建房事宜。后原告及该组村民等人在现场协助规划放线时,遭到被告拒绝,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即用棍子等物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及门诊检查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因其菜地被规划建房,并在镇政府现场规划放线时与原告等人发生争执,被告即用棍子等物将原告殴打致伤;被告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故依法被告应对原告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因他人建房事宜予以关心,但其在建房者未与被告就菜地附着物充分协商一致情况下,从中协助,进而与被告发生争执,是本案的起因,故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结合案件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85%,即3600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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