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某银行一名原“信贷员”利用自己曾经担任过信贷员的身份,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当地群众非法吸收存款达100余万元。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赵某曾担任遂平县某银行信贷员。不再担任信贷员后,但其仍利用自己曾担任过信贷员的特殊身份,私下干起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其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等29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45061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4600元,余款1040461元尚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450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赵某所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 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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