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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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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万元 “信贷员”被判刑并处罚金
 更新时间:2017-6-1 19:55:03  点击数: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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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某银行一名原“信贷员”利用自己曾经担任过信贷员的身份,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当地群众非法吸收存款达100余万元。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赵某曾担任遂平县某银行信贷员。不再担任信贷员后,但其仍利用自己曾担任过信贷员的特殊身份,私下干起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自20126月至201411月期间,其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等29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45061元。至案发,已归还本金4600元,余款1040461元尚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450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赵某所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  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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