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吴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年10月24日晚22时许,吴某驾驶一轿车从郏县到平顶山市内办事,在姚电大道附近餐馆吃饭喝酒至凌晨4点,后吴某酒后驾驶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姚电大道与光明路交*口的铁道上停车后睡着在车上,开火车经过此处的司机李某发现后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吴某仍在车上熟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8.6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郏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进行调查评估,被告人吴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叶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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