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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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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在押人员权益
 更新时间:2017-6-21 19:50:02  点击数: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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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采取“四项措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使该项工作稳步推进,实现在押人员由“一押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

 一是派驻台前县看守所检察室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派驻检察监督的优势,将在押人员被捕后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都置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范围,向在押人员宣传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告知其权利义务,主动与公、检、法办案单位建立联系沟通机制,随时掌握案件动态和诉讼环节变化情况,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二是无论是自行发现审查的案件还是在押人员主动申请审查的案件,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都坚持: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二、听取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三、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四、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三是常规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对因案件事实和证据变化等可能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和因疾病、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等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进行重点审查。执检局长亲自参与办理重点案件。

 四是建立科学的羁押必要性评审机制,对承办人的审查意见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公平公正、提高办案质量。

 近期,我院办理了在押人员杨某羁押必要性案件,根据立案审查的情况,我们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书,建议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台前县公安局及时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并予以释放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刘国英 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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