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没有认识到欠别人的钱一直不还也会被判刑,都怪我不懂法,装糊涂,认为现金才是财产,所以没有申报我的个人财产,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在我真的很后悔”。 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最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16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以(2014)遂民二初字第19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的借款人民币7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遂向遂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据有关规定申报个人财产,但李某仍并未履行。2015年7月13日、2016年2月14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李某家住豪宅、拥有家电、电动车、收割机等财产拒不申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遂两次对其司法拘留。2016年11月21日,遂平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将该案移送至遂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能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回归社会后不会造成重大不良的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磊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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