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涉外刑事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越南籍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驱逐出境。判处越南籍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驱逐出境。
法院审理查明,越南籍被告人裴某某、石某某,分别是越南北江省鲁南县人、越南广宁省芒街市海金县人。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裴某某、石某某三人预谋后,以结婚为由,在广西博白县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9800元。2016年12月30日,三被告在西平县焦庄乡朱岗村骗取被害人樊某某现金65000元,后又在西平县重渠乡南徐村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65000元。2017年3月3日两名越南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裴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西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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