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古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2017年1月,王某与丈夫杨某在民政局离婚,约定被查封的房产为丈夫杨某所有。同年4月,古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王某未如实报告财产。同年9月,法院裁定拍卖该商品房,同年11月,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对于夫妻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房屋,法院能否拍卖?
读者:李富友
李富友读者:
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名下房屋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异议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在申请执行人古某与王某诉讼期间,法院已依法对该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双方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约定该房屋归异议人杨某所有,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而本案杨某夫妇分割共有财产未征得债权人古某的认可,在损害债权人古某的债权前提下分割财产,显然无效。
本案杨某与王某并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谁,法院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50%份额共有。如异议人杨某对执行法院确定其只享有50%的份额有异议,可通过析产诉讼解决。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而异议人杨某与王某至今未提起析产诉讼,故执行法院不存在中止拍卖的情形。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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