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申请人准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告知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在某法院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是4万元,执行法官与该法院联系,并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扣留、提取通知书,扣留提取执行款2万元,使得四查无任何发现的案件顺利执结。
2016年赵某向李某承包的工地拉砂石。2016年7月28日经计算后,赵某向李某拉砂石的总价款为45700元。当时,李某支付了25700元,仍有20000元未支付。李某在出库单上写有“下欠20000元”字样,并签名确认。后赵某多次催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赵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赵某清偿货款2000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义务,赵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到法院申报财产说,他几个月前脑出血,经手术抢救才没有丧命,手术住院花了20多万,并把病历和医疗费票据交付给本院。本院对李某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财产。执行法官于是再次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赵某忽然想到,听说李某在某法院起诉了,要钟某偿还他4万元。于是,执行法官立刻电话联系该法院进行核实,在该法院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并与李某申请执行案件的法官取得联系,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扣留提起通知书送达给该法官。此法官笑着说,你们的手续送来的正是时候,下周被执行人钟某准备将李某申请执行他的4万元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通过扣留提取李某其他案件所得执行款,本案顺利得以执行完毕。
作者单位:确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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