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昔日夫妻为何会对簿公堂?彩礼礼金到底该如何退还?
2014年正月,原告王某与温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5月1日在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办婚,王某家庭为结婚支付彩礼、购买三金等共支出现金15万元。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同居期间经常产生矛盾,2016年春节后温某离家外出务工两人分居,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王某将温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彩礼费用11.6万元。
该院认为,王某与温某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感情不和,无和好继续生活的可能,王某要求温某退还彩礼款,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但在结婚准备过程中,温某家庭也为其准备大量的陪嫁物品,并且王某两次前往温某家庭都收到赏金,固该院判决温某返还王某的彩礼款3万元。
法院判决后,温某未按期返还彩礼,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温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将温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温某在外打工购买火车票时发现身份证无法使用,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要求返还王某的彩礼钱。7月16日,温某将款项送到王某的手中,此案得以执结。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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