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西平县某置业公司双倍赔偿李某319200元。
2015年10月29日,李某与西平县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西平县某置业公司将其位于西平县某花园的第11栋2单元2层商品房(住宅)的一套出售给李某,建筑面积133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600元,房价总额为人民币212800元整。房屋交付使用期限预计为2015年12月31日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李某通过银行向西平县某置业公司转款159600元,西平县某置业公司给李某出具收据一份,并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后由于该置业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其无法向李某交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西平县某置业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某置业公司所出售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导致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案中,西平县某置业公司作为商品房出卖人,其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情形下隐瞒该事实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导致该合同无效,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西平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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