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执行法官,不到一个月就帮助我讨回了赔偿款,为你们的执行工作点赞。”9月1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帮助农民工讨回赔偿款44853元。农民工闫某赠送执行干警一面写着“公正执行,情系民工”的锦旗表示感谢。
2017年8月23日,闫某在罗山一城市广场建筑工地用撬杠起梁底时摔倒致右手腕受伤,伤后到医院就诊,确诊为右侧尺桡骨骨折,支付医疗费1245.4元。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城市广场建筑工程由尚某、邵某合伙,各占50%的股份,以罗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总承包,是该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6年11月,尚某、邵某与李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建筑工程中的木工部分转包给李某。尚某、邵某、李某均无从事相关建筑施工行业的资质。李某雇佣闫某于2017年3月在工地做小工,每天工资110元。闫某受伤后,李某给付原告600元。2018年4月,闫某向罗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尚某、邵某及罗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9万余元。罗山县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结合当地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服务业平均工资,依法判决李某赔偿闫某各项损失44853元,尚某、邵某、罗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闫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罗山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向李某、尚某、邵某、罗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对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均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立即对李某名下财产进行了冻结和扣划,并将执行款发放给闫某,案件得以执结。闫某领到执行款后,向执行干警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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